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通过对标其他省份相关地方标准及欧盟国际标准,衔接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河北省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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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废水、固废和噪声控制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共十二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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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目
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其中,氨是在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基础上增加的项目,其余项目与国家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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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编制体例,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设定了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对重金属、二噁英类设定了测定均值排放限值,对氨设定了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对重要控制项目进行了重点管控。
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一氧化碳和二噁英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 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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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控制措施
①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
本标准针对垃圾入厂、卸料、贮存、垃圾渗滤液输送和处理等环节规定了恶臭污染物全过程控制措施。
②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明确提出,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等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③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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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监测要求
①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监测相关文件等规定,建立相关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并 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 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②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对周边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③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 HJ 77.2、HJ 916 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的采按 GB/T 16157、 HJ/T 397、HJ 75 等有关规定执行。
④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⑤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炉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 1 次;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按每台焚烧炉分别监测,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如出现超标,则加密至每季度监测 1 次,连续四个季度稳定达标后,可恢复每半年监测 1 次;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⑥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性能指标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 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性能指标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炉膛内焚烧温度和氧含量。
⑦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定期校准等要求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 HJ 75 和 HJ 76 等规定。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氯化氢。
⑧ 对污染物监测,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⑨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下表所列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
⑩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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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留足充裕的建设、改造过渡期,定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对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考虑新建项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设期及半年调试期,为使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能在2025年基本同步达到本标准要求,将新建项目执行时间定于2022年5月1日。
政策衔接
本标准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基础上收严,与国标保持衔接。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物料装卸、贮存及预处理环节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水泥窑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应参照本标准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取其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