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按照《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要求,现就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l 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³/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对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车间及车间,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l 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厂界及车间视无组织排放情况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l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技术要求参照DB44T1947-2016《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l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联网视情况参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
l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技术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我公司设计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方案思路如下:
方案设计依据DB 13/ 2322—2016 《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有关无组织监控点污染控制要求
2.1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mg/m3) |
|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 |
其他企业 |
||
1 |
非甲烷总烃 |
2.0 |
2.0 |
2 |
苯 |
0.2 |
0.1 |
3 |
甲苯 |
0.8 |
0.6 |
4 |
二甲苯 |
0.5 |
0.2 |
5 |
甲醛(1) |
- |
0.2 |
6 |
甲醇(2) |
- |
1.0 |
7 |
丙酮(2) |
- |
1.0 |
8 |
酚类(3) |
- |
0.02 |
注:(1)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2)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的标准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3)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
本系统设计与制造应满足当地环保政策标准的最新版本。如果几种规范和标准适用于同一情况,则应遵循最为严格的规范。若规格书与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有冲突,则应明确提出并得到确认后实施。
系统产品特性:
可选防爆型、防水设计(标配不防爆,防护等级IP66,户外型),检测快速,可靠,稳定。
可将气体分析单元内置于机箱内,也可以外置。
标准采样距离为30-40米,选配真空泵最远采样距离超过70米。
标准预处理温度为600℃,TH-2000最高可以预处理1300℃的被测气体。
网络传输、4-20mA输入、RS485输入、4-20mA输出、RS485输出。
选配:9寸显示屏,可集成显示各类探头参数和控制其他设备。
选配:0.5米精细粉尘过滤取样头(法兰安装)。
选配:无线传输、声光报警、数据打印功能、linux操作系统、触摸屏、16G大容量SD存储卡、U盘存储。
项目意义:该项目的实施有效破解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业环境保护水平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