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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很多企业普遍采用低效率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技术
来源: 时间:2021-07-02
  上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出重函(——)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称,VOCs治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同时,还阐述了对VOCs处理中突出问题的调查和整改要求,还指出了VOCs废气处理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处理设施效率低下,运行不规范,很多企业普遍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那么我们来看看对VOCs处理设施的具体要求。



  1、突出问题

  处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体等低效技术占比大,处理效果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应对治理和治理不力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定期,定期维护不到位。

  2.重点调查检查

  检查处理设施的建设、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化学品的更换、能耗以及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的规范处置情况,建立重点企业VOCs处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的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立处理台帐,加快整改。

  3.治理要求

  新建处理设施或改造现有处理设施,应根据废气特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成分和浓度以及生产条件选择合理的处理技术;如果处理难度大,单一处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则需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了气味控制,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使处理设施相对于生产设备做到“先开后停”,只有在生产设备停止运行并收集处理残留VOCs废气后,才能启动生产设备;

  及时清洁和更换处理设施的消耗品,如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器、灯具和电气元件,以确保设施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检查维护、处理设施耗材的维护和更换、VOCs处理设施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VOCs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活性炭质量,根据风量和废气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的装填量和更换周期,确保装填充分和定期更换;一次活性炭吸附工艺应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采用再生活性炭吸附工艺,颗粒炭的丁烷工作容量不应小于8.5g/dL,填料厚度不应小于400mm,蜂窝炭比表面积不应小于750m2/g(BET法),填料厚度不应小于400mm,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100m2/g(BET法),纤维层厚度不应小于200mm;活性炭生产企业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全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活性成分的含量。)催化剂应达到0.1%以上,并含有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应达到5%以上。如果采用不连续吸附-解吸处理工艺,吸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时解吸,解吸气体经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的燃烧温度不应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的燃烧温度不应低于300,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相关温度参数。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涉及VOCs的“绿岛”项目,如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解吸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的集中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