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严格防范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现将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主要情形公告如下:
1.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站房及采样区域(站房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的;
2.以雾炮车、洒水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及周边20米范围的;
3.在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采水口上游 1500 米、下游500米或湖库站点半径 500 米范围内,设置人工喷泉、爆气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的;
4.未经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采水口上游 1500 米、下游500米或湖库站点半径 500 米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采砂、清淤等施工作业的;
5.针对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进行截流改道,或以筑坝、开沟、引渠等方式改变河道走向或故意绕开监测站点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