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施工场地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3.2 扬尘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
3.3 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 扬尘在线监测仪
对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5 系统组成与要求
5.1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5.2 扬尘在线监测仪
扬尘在线监测仪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扬尘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至少应满足表2的要求。
6 监测要求
6.1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应符合表3要求。
6.2 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6.3 市政一般道路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市政地铁工程,每个地铁站点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6.4 监测点位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及工地下风向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沿围挡内侧均匀设置。
6.5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6.6 可吸入颗粒物PM10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
6.7 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6.8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